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劳动监察大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用人单位不承认并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但用人单位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厂里不发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权利:1、直接与相关主管协商讨要工资,这是最直接快捷的方法;2、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支付工资;3、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或者法院的判决要回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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