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先行干预权
时间:2023-08-16 18:15:08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时,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

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刑事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一)刑事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的含义

刑事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这在学理上称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或协议先行主义,该程序因此被有的学者称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或者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二)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的步骤

1、司法侵权行为的确认

刑事赔偿请求人提起刑事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损害事实,即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对此,《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确认司法侵权行为存在。

2、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受害人因文化程度、健康原因不能书写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应由请求人和代书人签名。同时,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

3、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收到司法赔偿申请书的机关不是该项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哪个机关申请;

(3)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5)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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