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能否申请行政先予执行
行政机关不能主动申请行政先予执行,需要原告进行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裁定是否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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