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如下: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5、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6、停职反省;
7、劝其辞职。
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包括哪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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