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与直接强制。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一、如何办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特点:(1)执行须以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2)执行的范围只限制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3)执行须是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4)人民法院对不同的被申请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采取如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法院罚金是否会有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相对人进行新的金钱支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款的具体形式。
其特征如下:
1、适用于负有金钱支付义务;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3、可重复,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形:
1、限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数额虽多,但缴纳并不难;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强制支付;
3、判决缴纳罚款,指定期限届满,罪犯有能力拒绝缴纳,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
5、减少或免除缴费。因遇到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实有困难,可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罚金。因此,法院罚款不会产生滞纳金,因为一旦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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