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司法的司法途径是
行政司法的司法途径是行政诉讼。司法途径就是指到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依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具体如下:
一、行政机关。此类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二、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非独立组织,它代表行政机关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
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行政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n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n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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