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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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