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信息公开对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有没有影响。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中的服务作用,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无地者和被拆迁者享有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也明确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禁止侵犯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要求公众广泛了解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自愿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主要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国家农村工作政策的执行情况;二、财政收支和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四、发放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集资、劳动筹集;(六)发放紧急救济、优抚、救济、社会捐赠等;(七)承包,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乡镇经济组织的租赁、拍卖;(八)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予以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二)属于公开范围的不公开的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存在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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