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的情况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终止的情况有: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等。
一、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更换监护人的,法院根据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是永久不可撤销的吗?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不是永久不可撤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法院撤销监护资格,所指情形如下: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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