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有的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按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18号领发布)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2、近年来,遗属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执行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标准备注文件依据
农村户口城镇户口
1996.7.1离休人员解放战争(45.9.3-49.9.30)120140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基本工资超过3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苏*行[1996]110号
抗日战争(37.7.7-45-9-2)140160
红军时期160180
1996.10.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100120苏人四[1996]21号、苏*行[1996]184号
1999.10.1离休人员解放战争170190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苏人通[1999]216号、苏*行[1999]129号
抗日战争200220
红军时期2302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140160
2004.1.1离休人员解放战争270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苏人通[2003]283号、徐政人发[2004]24号
抗日战争310
红军时期3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220
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行[199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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