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甚至没收监理申请书或监理许可证《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是指(一)申请设立、分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二)超出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监理活动的。(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变卖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的。(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人或者被监督单位利益的行为。(五)因监管疏忽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射剂登记,并在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地区性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分立、合并的,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原件交资质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应当经资质或者批准等级复审后取得。(二)因其他原因停业、宣告破产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出具监管申请批准证书,吊销监理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变更手续由原资质管理部办理。第二十七条监察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必须依法保护其财产,清理债权债务。
二。(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止施工的;(三)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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