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北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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