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有哪些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申请人提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认为审批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批期限自确定或重新确定审批人员之日起起算;
3.对审批结论及审批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四、相关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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