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登记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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