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采购招标流程
招投标流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订立合同等。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确定中标候选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间确定最终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另外,在第五项可以增加资格预审。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递交资格文件、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公司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此时的招标公告实际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二、国企采购招标是否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将招标范围分为强制性招标和非强制性招标两部分,强制性招标范围仅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参见《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非强制性招标范围是指除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所有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和相关条款规定看,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强制性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强制性招标范围做了界定,其他条款也主要突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不采用招标方式,则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即使采用招标方式,因其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招标投标法》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条款约束,只适用于一般性规定,招标程序可以简化,招标文件可对法未禁止的内容自行规定,从而体现市场主体(国企)自主经营、自主决策、不受外在因素干扰的市场化原则。
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不通过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也不违反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不受二十日限制,在征求潜在投标人意见前提下,合理确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少于二十日也不违反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此种情况下是否重新招标,企业可自主决定,即使不重新招标,通过其他方式继续组织采购也不违反规定。更极端的情况是,《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按照自主经营原则,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设定地域限制等条款(如为了便于经营只让本地企业投标),也不违反规定。《招标投标法》中的其他类似规定及情形不再一一列举。
另外,《招标投标法》中的大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主要是针对违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相关规定而设定,个别违反招标活动一般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则是基于通用性民事法律责任而设定。从该角度也说明《招标投标法》约束的重点对象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综上分析,《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规范和约束。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时,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采用招标方式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特殊规定。
三、法律咨询
网友:国企采购算不算政府采购?
律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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