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联系
时间:2023-11-17 15:45:37 3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联系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犯罪;

2.内容不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3.执行不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联系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

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三、罚金和没收财产可以并处吗

罚金和没收财产可以并处的。依据相关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n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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