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别和联系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主体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夫妻个人财产的主体则是单个个体。
2.财产获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婚后获得的,婚前获得的比较少。而夫妻个人财产大部分是婚前获得的,婚后获得的较少。
3.财产的主要用途。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夫妻个人财产则只用于夫妻一方个人生活。
4.财产的来源。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个人财产仅限于该方获得的财产。
联系在于:财产属于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什么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2.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倾向无过错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后还能分割财产吗
离婚后可以再进行财产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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