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标准解读
1、经济适用房针对对象
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军队人员);
申请家庭年收入需在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的(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条件至3倍以下);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经济适用房分配原则
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然后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3、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住宅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住宅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4、经济适用房最高售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性住房换房
1、换房调价
(1)具有住房保障资格,已签订《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且在《合同》小区已经租住6个月以上;
(2)具有换房意愿的保障家庭(以下简称换房家庭)的目标房源月市场租金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三分之一;
(3)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换房一次,且必须遵守公共保障房管理规定并按时履行《合同》约定;
(4)换房家庭租住房屋如有配套地下室须同时调换;
(5)换房家庭需提供工作单位变动、子女就学、大病及其他特殊情况等而需要换房相关证明材料。
2、换房家庭可自行登录石房网站换房平台发布换房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寻找换房得对象;
3、换房对象双方达成意向后,双方申请人到所租住的保障房小区服务大厅开具房屋租赁《诚信证明》,凭《诚信证明》、《公共保障租赁合同》及申请人身份证在服务大厅领取《公共保障房换房申请表》;
4、申请人到申请地所属区住房局提出申请,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换房证明材料》(指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换房的相关材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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