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发生的朗咸平现象再次凸现了国企改制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确实是败坏国企改革名声的罪魁祸首,国务院国资委也公开承认国企改革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除了那些既得利益者之外,我想我们每一个人对通过各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愤恨不已,实际上,这可能也正是朗咸平这么有市场的原因。国有资产流失一度甚至大有逆转国企改制方向的趋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应当一味搞道德说教,而且应当慎思明辨,思考一下能否说一个行为出现了通常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流失就是违法的,应当制止的?能否仅仅由于国企改革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来否定整个国企改革的方向?
我们稍做思考,便能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一种法律的概念,更不是一个法律的标准,它只是一个现象,而且即便把国有资产流失当作对一种现象的描述,也是言语模糊的,不准确的。因为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总体上看,我认为,可以分为交易性流失和体制性流失两种情况。所谓交易性流失就是因为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资产低估、不评估、暗箱操作、巧取豪夺、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国有资产价值贬损,也是国有资产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流失。而所谓的体制性流失,即因国企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经营亏损、监督不力、腐败、侵吞浪费等体制性因素引起国有资产损失或转移。体制性流失发生在非交易状态下。国有资产的体制性流失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问题,那么我们就应当改善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来防止这种流失。另一方面,我们更应当关注交易性流失,并把它还原成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种种操作手法致使国有资产的不正当贬损实际上是一个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国家是受害者,侵害者要么承担侵权责任,要么显失公平可以请求司法救济。但目前法律的缺陷在于救济的主体由谁承担存在缺位。即谁来行使追诉权,是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机关?实践中难以操作(如红狮改制案)。我们不应当从数据上计算一个操作过程中到底国有资产有没有少,少了多少,而是应当看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低估国有资产、违规定价等违法行为,如果因为这种违法的侵害行为导致国有资产价值的贬损,那么就构成国有资产侵权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的既定规范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只有通过立法上的事先防范和司法上的事后追究才能有效地打击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制止国有资产的交易性流失。数据计算加道德说教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把我们引入误区,反而忽视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如何判断是否流失,应该是法律上的判断标准。从大的方面讲应从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来评判。只要是公平交易就不是流失,是否公平交易要看是否自我交易、角色错位,是否在平等自愿、没有利益冲突,讨价还价形成的市场竞争性就是合法的。发生争议应由司法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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