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名画买卖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
时间:2023-06-28 19:25:08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名画尚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内,即使有说明是临摹作品也构成侵权。在艺术界临摹作品本身并不会侵犯到著作权但是专门为了买卖而模仿名画的行为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在我国书画界有将临摹品视为作品的传统。书画界经常举办的书画作品临摹比赛,无一例外是临摹他人(其中包括很多近现代名家,有些仍然健在)作品,最后也都以临摹者的名字展览、发表。可见,书画界对临摹作品常常采取宽容的态度,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上尊重了原作者的权益(如在落款中指出是临摹某人作品),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这种宽容正是源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书画家和爱好者)对艺术规律和特点的深刻理解。

一、影视作品的内涵

(一)影视作品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完成后,可以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

但是,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不属于发表。影视作品经拍摄、剪辑、洗印完成并制成拷贝之后,如未经发行亦未经公开上映,则该电影作品被视为尚未公开发表。电影作品虽未发行,却已公开上映,如电视台以自制的连续剧节目播放于众,但是没有发行节目带,这种情况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

(二)影视作品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如在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够,没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须于宣传广告(海报、电视广告或电影院播映预告片)中标示其为创作人。

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

(三)影视作品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改动、修饰、润色和增删等以提高、完善原作品的作法。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须承担责任。修改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品体现了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就必然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了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声望造成影响。因此,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变化了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

由于影视作品并无出版有关规定的适用,因此亦无上列修改权之适用。不过,值电影重新拷贝或重新上映时,由原导演进行剪辑等修订工作,亦属常例。因此,无论就法律解释而言,还是就立法而论,均应肯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四)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即使得到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应当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该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就影视作品而言,创作人维持作品完整指的是何时的作品,是否包括作品完成前的状态。由于电影内容通常是由导演作最后决定,经常会发生在剪辑时将已经拍摄好的镜头予以删除的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讲,只有在电影制作完成后,才有保护作品完整可言。由此推论,在电影完成之前,如果演员因片名不雅或内容与剧本不符而拒拍者,应属合同争议之问题,而不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主张权利。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

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在以下范围内行使:

1、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2、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3、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4、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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