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以下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抄袭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不支付。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一般著作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他人是不能使用的,有著作权的使用授权书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一个标志。任何已经被授权的,也只能按照使用授权书之中的内容,使用被授权的那部分,任何没有授权的范围,除著作权人外是没有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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