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法》修改的提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呼之欲出,而莲花味精小股东状告公司案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范很为急迫,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及投资者的维权事宜,使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为必需。而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必须从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方便出发定制立规。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关联企业及其他人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而可以行使诉权的公司又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对应于直接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派生诉讼。其目的是为了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股东自身的利益。
在国外,股东代表诉讼一开始只是针对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后来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监事、经理人员和外部其他人(包括法人),有些国家的立法甚至规定可以允许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在美国,与公司自身有权提起的诉讼范围相同,凡是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雇员和第三人对于公司不正当的、不法的行为的禁止、撤销和恢复均属此列,例如公司与大股东、关联方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产权变更,交易、占有、使用、处分、控制财产,担保,出租,出借等均有可能被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美国将股东代表诉讼在《联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而日本则在商法中规定。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人们运用和驾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能力是相当强的。美国有人专门瞄准那些有问题的公司,收集公司经营者侵权的证据,然后,劝导某个股东以其名义发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可以使那些允许大股东随意侵占公司资产的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承担返还公司资产的民事责任;同样,那些因随意担保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部分也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而令担保决策者承担赔偿的责任;还有诸如公司被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损失,也是因为公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公司财产的损失应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者承担。
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其一,虽然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但不应在持股时间、持股比例、持股数量、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在诉讼开始后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上规定过严。而对不法行为没有表示过支持或认可,且竭尽内部救济的股东上则应认真审查。
其二,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管辖法院宜采取中国证监会所在地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三,鉴于诉讼标的存在巨大性和诉讼费用计算上的特殊性,并考虑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并非首先为自身直接利益的共益权性质,故应采取定额收费制。例如,日本为配合商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持股数量的修改,民诉法对案件受理费也作了修改,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标的金额视为95万日元,以此为基准计算原告诉讼费为8200日元,实际上是将该类案件划定为非财产案件。
其四,为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止不良诉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对诉讼的受损方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具体地说,当原告胜诉时,被告应当对公司作出赔偿,但同时,投资者作为原告也能根据其付出,通过诉讼而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例如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其五,关于举证责任。原告股东在提起和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时,其举证的最大障碍就是资料或证据的收集。由于股东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及股东与经营者信息资料上的不对称,或者因收集证据的人力、财力之短缺,或者由于股东通常远离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缺乏全面认识,或者在收集证据时得不到公司的配合甚至公司隐瞒或隐藏证据等等情况下,若规定由股东代表诉讼之原告负举证责任,显然对股东是不公平的,股东代表诉讼也应界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由被告举证但赋予其免责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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