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子女,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未经对方同意,随意带走孩子。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首先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一、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
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
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是夫妻另一方应该有的人身权利,如果对方不配合,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二、离婚探视的内容和方法有什么?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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