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状
2、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5、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
6、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
7、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一、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企业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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