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的隐藏危险: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
时间:2023-05-07 02:50:42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下梳理了两类常见的公路上的常见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法定损害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驾驶。

该罪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其他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者区别:

两者主观恶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但是仍对发生的危险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主观恶意更大。

两者犯罪形态不同。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法定损害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者归制的行为不同。交通肇事规制的行为是危险驾驶归制的行为是追逐驾驶、醉酒驾驶、双超驾驶等。危险驾驶规制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并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原创作者:黄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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