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是怎么样附带行政赔偿的
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提起附带行政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
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提起附带行政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三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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