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即抵押权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未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注册抵押权;质押权;未注册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保持抵押权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条件,注销登记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具备留置条件时可以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冲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押物交给债权人。只订立质押合同而不按质押合同的约定转让质押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对质押物失去占有,导致质权消灭。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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