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社[2005]26号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分局(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2005]23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计发基数和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根据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要求,市政府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4元/月后,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随之由原来的450元/月调整至574元/月。
二、调整失业保险计发待遇。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计发的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按新基数计发,由原来的364元/月调整为459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缴交综合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保持3%不变。
三、本通知由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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