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受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实行年薪制等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相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25日
执行日期:200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