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或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对由副县级提任正县级职务,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8、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9、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应符合有关职务提升的期限规定;
10、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提任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应符合本岗位任职的有关要求;
11、符合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
1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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