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a,男,汉族,1900年4月30日出生
住址:郑州市b226号院1号楼30号。
联系方式:13600000000
被执行人:**ccc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13号院13号楼7单元。
联系方式:0371-----67330000
申请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a与被申请人**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O九年八月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中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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