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六)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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