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
5、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6、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
7、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农村的土地是可以由相关的家庭来进行承包的。当然这样的一种承包的话,它是以家庭为一个集体进行承包,所以作为户主死亡之后,其他的家庭的成员仍然是可以在承包期限内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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