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予支付: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影响理赔效率的因素
(1)当天的保险公司的人员配备
(2)理赔时报案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3)理赔事件的复杂性
(4)合同相关人
误工费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1.医疗救治。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提交相关材料。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保险公司鉴定。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4.支付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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