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
(2)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
(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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