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时间:2023-07-23 08:15:48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和纪律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和纪律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般职业道德要求是,出于公正之心,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特定的投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审和比较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重要权力,因此,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方式,接近、拉拢、腐蚀评标委员会成员。所谓财物,主要是指金钱、贵重物品等;所谓其他好处,是指金钱、财物以外的任何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如请客吃饭、娱乐、出国旅游、工作调动、职务升迁、房屋装修、色情服务等等。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还负有保密义务。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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