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时如何清算企业所得税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所得税;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通常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开始清算之日一般为以下日期之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3、第一个纳税年度中结算清缴所得税: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在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4、第二个纳税年度完成备案工作:第二个纳税年度是指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在第二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计划书;欠税报告表。
6、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7、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如下内容: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盘点表;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8、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9、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11、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如果欠母公司的往来款,母公司放弃债权,那么应计算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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