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车祸,公司赔21万
时间:2023-06-11 22:32:28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医药费及赔偿应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8月12日,三原县法院主持调解这样一桩官司,上班遭遇车祸的马-力与聘用她的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获赔21万元。

2009年8月,马-力经人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工作。当年10月28日,马-力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自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长期治疗状态,2012年6月18日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人工全髋节置换术,手术共花费64211元,今年1月30日,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力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6级。

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4月24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雇佣公司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马-力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6万余元。印刷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诉讼费由马-力负担。

8月12日,三原法院联系雇佣方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印刷厂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21万元。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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