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共有两种情况:
(1)对无照经营采取的扣押商品。货物措施税务机关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核定起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方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而且在扣押期间,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接触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但是,对扣押、查封的鲜活、易腐或者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起保质期内先行拍卖,抵缴税款。当然,这时纳税人已不必要再缴纳税款。
(2)在了解、掌握纳税人有偷逃。避税行为的一定证据后,税务机关可采取水手保全措施。如在接到偷漏税举报后,从侧面调查了解,有一定的证据显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或隐蔽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如提走银行存款),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成时,即可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全文4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