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贷款担保是指为了支持本市原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开业,改善创业环境,帮助开业者解决融资困难,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信用保证。
一、受理对象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
2、工商登记一年内的民营微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以上对象应是具备本市户籍的原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所办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凭证
1、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等个人身份证明;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开业贷款计划书。
三、受理部门
经济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担保金额及期限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一般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有效担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
7万元及以下两年不超过三年0
7万元至10万元两年不超过三年10%
10万元至30万元两年不超过三年20%
30万元至50万元不超过五年20%
申请开业贷款还须具有不低于贷款额20%至50%的自有资金。
五、贷款的借新还旧
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新贷款额一般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为一年。
六、开业贷款贴息
1、贷款还本付息后三个月内,净增就业岗位并安置本市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半年以上的可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开业贷款贴息;
2、每净增一个就业岗位一年利息发生额在2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利息发生额补贴,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净增岗位用工登记满6个月按一年计算,满18个月按两年计算,满30个月按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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