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南苏州路343号。2.卢湾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鲁班路390号。3.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大木桥路104号。4.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云雾山路39号。5.静安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常德路940号。6.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大渡河路1711号。7.闸北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原平路363号。8.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赤峰路352-356号。9.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兰州路1118号。1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市光路60弄15-17号。1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水清路530-546号。12.宝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13.嘉定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嘉定镇博乐路70-2号。14.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张扬路3059号。15.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洪山路168号。16.金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石化蒙山路1536号。17.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荣乐中路700号。18.青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青浦镇环城路39号。19.南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惠南镇北门大街176-178号。20.奉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南桥镇南奉公路9240号。21.崇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一江山路567号。22.农场局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武康路280弄7号。
上海医保卡每月打入多少钱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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