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包括生产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限的,根据海关总署令179号文之规定企业可自行与银行签定抵押贷款合同。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生产设备),企业向金融机构银行办理抵押货款,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许可后方可抵押。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3、企业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无走私违规情况的,海关才可准予办理抵押手续。
4、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
5、对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企业不得申请设立贷款抵押。
6、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二)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三)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7、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时限。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二、递交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内容概要):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法定地址;
●经营概况:经营产品、年产值、年利润、进出口额;
●贷款原因、金额、用途及其作用、借款银行;
●抵押设备情况:设备名称、进口价值、使用现状;
●保证:上述设备因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批准绝不擅自转让或重复抵押;如需变价抵偿贷款,保证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优先偿付海关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银行贷款;
●企业签印公章、法人签字。
三、提供随附的有关单证:
1、《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一式三份(见下载中心);
2、《抵押贷款设备清单》一式三份(见下载中心);
3、《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书》一式三份(见下载中心);
4、抵押设备《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抵押设备《进口发票》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9、内资企业需提供《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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