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追讨债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收入稳定;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内至少有1年缴存额;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及其他不良债务;在借款人未完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上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追讨债务;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稳定;
3.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内至少有1年缴存额;
4.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及其他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完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上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是指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第三方名义作为贷款担保人,并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法律主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的贷款记录;
3.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还款意愿,能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 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放,同时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收入来源、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愿意接受贷款担保。这些条件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放,同时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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