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孩子是不是必须随男方生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女方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是不想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如果强行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很不利的,男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孩子归男方抚养无疑更妥当。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表示自己愿意跟自己的父亲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就归男方。
二、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能要回吗
女方放弃抚养权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回。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除非抚养孩子一方放弃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否则的话,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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