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资金的来源
时间:2023-06-04 20:22:16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住宅维修资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来源有两部分:

(1)售房单位采取:

一是处置原存量资产;

二是按3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公摊面积所得房款;

三是单位自筹资金;用以上三种方式来缴交维修资金。

(2)房改房业主缴交(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公积金个人帐户中划转资金用于缴交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来源是:

(1)2008年2月1日之前订立的商品预(销)合同的,仍按秭政办发[2003]136号文件执行。(开发商与购房户共同承担)

(2)2008年2月1日之后订立的商品预(销)合同并在局备案的,购房人按预(销)售房屋工程总价的8%的比例缴交维修资金。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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