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宅基地上建新房,购买的话受法律保护吗?
时间:2023-02-28 08:41:55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宅基地有房产证吗宅基地的证和房产证是不一样的,宅基地的证是土地使用证,是记录你关于该宗土地使用的权利凭证。房产证是你对你的房产所有权的凭证。这两种证都需要你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才从法律上说明你对以上物权的法律状态。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标准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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