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以前租房还要附件吗?
时间:2023-07-25 16:30:26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转租合同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责任。

合同附件需要盖章吗

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为了保证合同文本的真实性与整体性,合同附件盖章或加盖骑缝章是最合规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附件与合同补充协议的区别: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发生的情况而另行进行的约定。合同附件一般情况是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合同,附件要服从合同的约定。所以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合同及其附件中未约定事项进行的补充约定。二、从效率上来说,无论是合同附件还是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附件一般只在主合同中已经约定见附件几,其实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补充协议不一样,补充协议如果和主合同约定有冲突或矛盾的,是以补充协议为准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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