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必须在30日内内申报。对于单位不申报的情况,员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的一年内自行申报,时效为一年,自事故伤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向本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报告材料,工伤员工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工伤评级,后期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工伤申报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全文5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