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若是开发商延迟超过三个月来交付房产才算是具备合法性。当开发商面临延期交付房产之时,消费者应首先采取积极催促的方式,要求尽早完成房屋交付工作。
然而,若在催促截至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时履行其合约义务,消费者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诉求,除非双方此前已有明确约定。在无具体法律规定或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经由购房催告程序之后,消费者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合规期限设定为三个月。如果消费者并未进行催告,则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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