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待岗规定
时间:2023-03-24 14:01:22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新劳动法规定

公司辞退员工是很常见的事,但是有的辞退是有补偿的,作为员工不能太过于潇洒,说辞就辞,还应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成果。新劳动法规定对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呢,

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按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怎么支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新劳动合同法有待岗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有待岗规定如下:

1.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2.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3.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待岗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5.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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